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2026-05-31 18: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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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2021年11月1日,陈某某入职某电力公司,从事投标专员岗位。

  双方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8日止,工作地点为宁德市。

  2024年3月11日,陈某某向某电力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以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将办公场所搬至福建省龙岩市,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为由,通知该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某向宁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宁德仲裁委裁决某电力公司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24054.93元。

  某电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某电力公司整体将办公地点搬迁至龙岩市,属于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陈某某的通勤便利性受到明显影响,该情形属于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构成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双方未就变更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某电力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遂依法判令某电力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054.93元。

  某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从宁德市整体跨市搬迁至龙岩市,且未配套住宿、交通等相应保障措施,已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实质障碍,属于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工作地点的跨市重大变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如需解除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协商,协商不成还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本案裁判明确,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对规范企业调岗行为、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权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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