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约定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2026-05-31 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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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2025年2月16日,包某某入职古田某托管公司。

  双方入职前通过微信就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薪资标准进行了约定。

  2025年5月13日,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足额支付工资。

  包某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支持包某某仲裁请求后,该托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古田某托管公司与包某某虽通过微信对工作内容、报酬等部分事项进行了协商.

  但微信聊天记录并未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法定必备条款,亦无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电子合同文本,故不能认定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同时,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依法驳回古田某托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托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必备条款,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此为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虽有对工作内容、报酬等进行过协商,但并未包含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也未有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电子合同文本,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案裁判明确了微信约定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司法规则,对于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合同法定形式效力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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