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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用清晰的司法裁判逻辑,为责任划分提供了标尺:学校是否担责,关键看其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换句话说,学校的责任不是无限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学校已经尽责或没有过错,就不用担责;反之,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一月份,有所小学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小课间时,两个三年级学生打闹。
老师之前反复强调过课间安全,学校在过道、走廊、楼梯间也都张贴了安全警示标志,还安排了护导老师巡视。但意外还是发生了,三个学生在追打过程中,一个学生门牙撞到栏杆,当场断裂。
受伤学生的家长把另两名学生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3万余元。一审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理由是课间管理有疏漏。
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无责,由两名闯祸孩子的家长各承担50%的赔偿费用。
理由是:学校已经尽到了课间安全管理职责——制定了安全制度、张贴了警示牌、开过班会;课间是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几十个孩子在走廊和教室里跑动,老师不可能每一秒盯着每个学生,事故具有偶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事发后,学校也立刻把学生送到医院并及时通知了家长,积极配合治疗。
因此,法律认定学校合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班主任同样不担责。
那么,为什么很多家长总觉得,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赔?
一方面,是情感上难以接受——心疼孩子,受了伤总得有人负责;另一方面,是长期以来对法律的误读,总以为孩子送到学校,监护责任就转移给了学校。
事实上,即使孩子在学校,监护责任依然由家长承担。学校和在校学生之间建立的是教育管理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
最高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再次向社会阐明了一个鲜明态度:坚决向“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这类现象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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