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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原告人薛某某的右膝半月板损伤是否由被告人冯某某殴打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2014)朝县刑初字第00144号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与其丈夫来到位于朝阳县东大道乡奈林皋村与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八棱观村一交界处的一片土地上,以此土地是自家三十年的开荒地为由进行耕种,自诉人薛某某发现后,称该土地是自己家的承包地,阻止被告人冯某某耕种,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捡起一土石向薛某某打去,打在薛某某右小腿上,致右小腿中段前侧受伤。
2014年5月18日,原告人薛某某以右膝关节摔伤后疼痛伴功能障碍2年为主诉到朝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专科检查:右小腿中段前侧见多处皮肤挫伤,皮下淤血。右下肢屈曲畸形,右膝关节活动受限等。主要诊断:膝关节损伤。其他诊断: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扭伤和劳损、半月板损伤。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以薛某某右膝部外伤经手术探查见内侧半月板前角轻度损伤(白区微小裂口),其损失部位未见有纤维组织形成,应考虑为此次外力所致为由,作出了薛某某右膝半月板破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伤残等级为十级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某与原告人薛某某双方因土地经营权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冯某某捡起一土石块向薛某某打去,打在薛某某右小腿上,致右小腿中段前侧受伤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原告人薛某某的右膝半月板损伤是否由被告人冯某某殴打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故原告人薛某某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不予支持。薛某某右小腿受伤,在薛某某的病历和诊断中没有记载治疗过程,是否发生医疗费用和医疗费的多少亦不清楚,故薛某某要求冯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能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某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要求被告人冯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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