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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具体说来,要约以电话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从受要约人知道电话内容时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从受要约人接到传真件时开始计算。因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所以通常情形下一经发出即可到达,所以采用此种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中已经对承诺期限的起算作出了约定,自然应该适用该约定。要约是要约人主动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人对于承诺期限的约定,自然会考虑到受要约人承诺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换言之,如果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太短,受要约人不能及时作出承诺,最终对受要约人是不利的。因此,法律只是确定承诺期限的一般认定规则,而无需担心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太短或者过长,伤害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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