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时,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则应当即时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即口头要约,包括要约人与受要约人面对面直接交谈发出要约和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视频等即时通讯工具交谈发出要约两种情形。对于这种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日后难以证明,受要约人如果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对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因此,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对向在场人发出的要约,应立即作出承诺。一方用电话向另一方发出要约的,亦同。”根据解释,对话间的要约,他方承诺与否本可立时决定。故必立时承诺,始生拘束力,否则契约不能成立。这是没有其他条件的。
在对话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实际应当是要约中确立了承诺期限,在要约确立的期限内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否则要约失效。因此,不需要再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