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的期限

2026-04-24 10:49:02

91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时,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则应当即时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即口头要约,包括要约人与受要约人面对面直接交谈发出要约和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视频等即时通讯工具交谈发出要约两种情形。对于这种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日后难以证明,受要约人如果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对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因此,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对向在场人发出的要约,应立即作出承诺。一方用电话向另一方发出要约的,亦同。”根据解释,对话间的要约,他方承诺与否本可立时决定。故必立时承诺,始生拘束力,否则契约不能成立。这是没有其他条件的。

  在对话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实际应当是要约中确立了承诺期限,在要约确立的期限内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否则要约失效。因此,不需要再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