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这样的场景:单位组织篮球赛,派你上场拼抢,结果落地时扭伤了脚踝;或是被领导点名参加拔河比赛,因绳子断裂摔成骨折。这些伤痛背后,最现实的问题是——这算工伤吗?法律早已用案例给出了答案:只要活动是单位组织或指派的,受伤就属于工伤。
2024年,某机械厂钳工老王代表车间参加拔河比赛时腰椎骨折,单位起初以“自愿活动”为由拒绝担责。但法院最终认定,这类集体活动是单位工作安排的延伸,目的是增强团队凝聚力、宣传企业形象,与单位利益直接相关,老王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定义。类似案例比比皆是:杭州银行柜员小张在年会表演中摔成骨折、某县档案馆徐某在运动会拔河赛中拉伤肩膀,均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的核心判断标准有两点:是否由单位组织或指派,以及是否为单位利益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人社部进一步明确,单位组织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文艺演出)中受伤视为工作原因,除非活动与工作无关。例如,某公司员工周末自发踢野球受伤,因缺乏单位指派证据,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工伤认定需依赖参赛名单、比赛通知、同事证言等证据链。如某银行员工小胡因篮球赛扭伤脚踝,单位起初拒认工伤,但人社局通过调取参赛名单和领导指派记录,确认其受伤属于“工作延伸”,最终支持了工伤认定。
可见,法律为“为集体争光”的劳动者提供了坚实保障。下次领导再喊你“代表部门出战”,无需犹豫——你的拼劲,既有荣誉,也有法律的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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