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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既有格式条款,也有非格式条款的,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非格式条款优先采信规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规则。格式条款是单方拟定并提供给相对方使用、相对方未实际参与协商,不能充分体现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与格式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更符合民法上的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也更为公平。根据本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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