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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赵某与钱某均为小学生,二人在托管中心写作业期间,钱某嫌门外吵闹便起身关门,赵某手指被门缝夹伤,赵某随即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赵某家长将钱某、钱某父母及托管机构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钱某及其父母共同辩称,一是赵某将手指放入门缝中,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或减轻其他方责任。二是托管机构作为管理方,人员看护缺失、管理存在漏洞,未尽到安全保障与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钱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程度较轻,应承担次要且适当的责任。托管机构辩称,托管机构制定了严格详细的《班规》和课堂纪律,还提醒家长对孩子进行宣传教育,已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且及时处理的职责与义务,本次意外系学生不遵守班级规定和纪律,家长疏于安全教育导致的,因此托管机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起身关门造成赵某受伤的行为虽无主观故意,但其未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其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某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手放在靠近门缝处,赵某对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风险判断能力及相应的防范意识,故其自身的不当行为亦是导致本次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赵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托管机构虽主张其已将班规进行张贴,但并无证据证明事发前该中心已将班规进行了张贴,且亦无证据证明当值教师对教室门口吵闹的学生进行了干预及制止,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全面的教育、管理职责。据此,应认定托管中心存有未对学生纪律、安全教育等方面尽到全面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故其应对赵某所受的伤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由法院酌定,钱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托管机构与赵某亦承担相应责任。因钱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本次事件给赵某造成的损害,应从钱某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赔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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