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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计算标准有明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需要区分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通常所说的"2N"。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等情形下,一般适用"N"的标准。
劳动者在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应当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解除通知等相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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