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想要分割农村宅基地的自建房该怎么办?

2026-06-02 16: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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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梳理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否有所有权?

  答:有。前提是合法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所有权能否进行流转分割?

  答:可以继承(由建房人亲属继承)、转移(转移给宅基地户内其他人员)、转让(转让给村集体内部其他无宅基地的成员)、出租。但农村自建房遵循房地一体原则,自建房一经转让原则上视为退出集体组织,无权再另行申请宅基地。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一定。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为“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上原自建房翻建、扩建不影响其一户一宅的性质,故若该自建房所使用的宅基地为多代人共同使用的,则该宅基地的自建房属于该户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单纯地属于户内部分人员的财产。但若夫妻双方独立成户,该自建房所使用的的宅基地仅为该夫妻使用,则可等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方式仍得视具体情况确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离婚时想要分割农村宅基地的自建房该怎么办?

  答:首先,确认该自建房的所有权人,实务中部分人员以为自己出钱改建的房屋,则该自建房就属于自己所有,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若该自建房属于该户家庭共有财产,则夫妻离婚时因为份额较小主张分割房产的往往不被支持;其次,若自己非该集体组织的(户口未迁入),离婚后非该户家庭成员,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则无法取得该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理论上无权分割宅基地自建房;再次,退而求其次可以要求基于该自建房份额对应的补偿;最后,协商不成的,找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处理无果的,可以提起财产分割的诉讼。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遇到此类分割案件,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答:首先,法院会确定自建房的权属问题;其次,法院会确定夫妻双方在该自建房中占有的份额;再次,法院会组织调解;第四,调解不成的会将自建房判给有集体组织资格的一方,再按份额补偿另一方;最后,若自建房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有可能视房产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但此种情形不利于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实务中比较少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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