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他人使用主张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2025-08-02 10: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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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803号行政裁定书案情简介张某将身份证借给他人用于公司登记,后以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名非本人所签为由,请求撤销公司登记。裁判要点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借身份证并放任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具有明显过错。

  行政机关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程序违法。驳回张某的撤销请求,强调“任何人不得因自身过错获得法律上的额外利益”。2.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426号行政裁定书案情简介李某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李某主张对登记行为不知情,要求撤销登记。裁判要点

  李某虽主张身份证“被盗用”,但未提供报警记录或证据证明身份证丢失或被盗,法院认定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存在过错。

  行政机关基于申请材料形式合法性作出登记,无证据证明登记机关存在实质审查疏漏(如明显伪造签名)。不支持撤销登记,但提示李某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冒名者责任。3.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12345号行政裁定书(例外情形)案情简介王某身份证被他人用于注册公司,且登记材料中存在明显伪造签名和虚假地址,行政机关未核实。裁判要点

  登记机关未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如签名肉眼可见不一致、地址明显虚假),构成程序违法。

  王某及时报案并提交身份证挂失证明,证明其无过错,判决撤销涉案登记。

  二、最高法院裁判规则总结过错推定原则若公民自愿出借身份证或未尽保管义务,推定其对登记知情或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不支持撤销登记。例外:能证明身份证被盗用且无过错(如及时挂失、报警),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的,可撤销登记。行政机关审查义务边界登记机关仅负形式审查义务(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不要求鉴别签名真伪或实质真实性。例外:若材料存在明显瑕疵(如签名肉眼不符、地址虚构),行政机关未发现的,构成程序违法。公共利益优先若撤销登记将影响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善意第三人权益,或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法院倾向于维护登记稳定性。

  三、实务启示对公民:出借身份证风险极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或民事连带责任(如公司债务)。身份证被盗用后,立即报警+挂失是关键证据,否则难以证明无过错。对行政机关:完善登记审查机制,对明显虚假材料(如跨省签名、地址矛盾)应主动排查,避免程序瑕疵。对法院:严格区分“形式审查”与“实质过错”,平衡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保护。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明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登记,不承担实质审查责任。

  结论:最高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以“过错责任+形式审查”为基本原则,仅在登记机关明显违法或申请人充分证明无过错时,例外支持撤销登记。公民需警惕身份证出借风险,行政机关应严守审查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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