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公司人格否认和横向公司人格否认能否同时合并适用,既纵向否认公司人格,也横向否认公司人格,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同时适用,公司债权人要么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要么要求公司股东控制的数个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和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在否定公司人格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和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的讨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立法本意。如果公司股东既有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又进行了该条第二款的滥用行为,则可以在否认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独立人格(纵向否认)的同时,否认该股东控制的各个公司的人格(横向否认),公司债权人可以同时依据这两款,要求股东与公司、公司的姐妹公司、公司的兄弟公司以及其他被股东控制的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当然,控制股东是否需要与被控制的公司一样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可依职权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1106号“河南省某园林有限公司、王某军、张甲、张乙、河南甲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乙置业有限公司与唐某亮、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中认同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适用公司人格横向否认与纵向否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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