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1999年:法院判决上海某度假村公司偿还中行某某支行290万本金+利息,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中止执行;2001年:某资管公司上海办事处受让该债权;2004年1月: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3月:股东才申请强制清算。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及时清算导致财产流失→索赔297万本金+700万利息罚息。法院终审判决(2014年):驳回债权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三大免死金牌司法提醒:外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2008年前股东无主动清算义务;财产灭失时间锁:2000年已无财产→与2008年怠于清算无关;时效起算点:从知道权利受损日计算→2011年已超时效。
三、法律分析:债权人为何完败?三重不可逾越的屏障关键时间事实:2008.1.16(清算义务产生)→2010.1.15(时效届满);债权人2013年才起诉→迟了3年。
▶裁判要旨: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四、法条依据(本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外资企业吊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民法通则》第135条(当时有效)诉讼时效2年;《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怠于清算赔偿→适用诉讼时效。
五、律师警示:债权人追偿三大坟墓本案教训:290万债权→14年分文未得;700万利息诉求→沦为司法白条。
六、律师建议:债权保卫战三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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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88条:3年普通时效;
▶《公司法》第232条:清算组成立时限;
▶《外商投资法》第42条:5年过渡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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