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应撤销

2025-04-29 11: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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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应撤销!

  李律师多次强调:被征收人是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安置的,但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机关并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要么在协商的时候就鼓励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要么在履行过程中一拖再拖,迫使被征收人选择另外一种补偿方式,要么就是在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过程中直接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但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只要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被征收人都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李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最高院的案例来给朋友们讲讲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该如何请求救济。

  潘先生的房屋被征收了,潘先生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结果都不满意,故并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予潘先生货币补偿40余万元。潘先生认为该数额不正确,同时自己也想要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但是一审法院认为两种补偿方式其实可以互相转换,即使是货币补偿,潘先生可以利用该款项购买新房,并不影响潘先生的权利义务,后该案子闹上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收部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明确要求货币补偿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选择权,应予撤销。

  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被征收人如果被侵犯了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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