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客吃饭饮酒后死亡,同桌者无过错没有责任

2025-04-29 11: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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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天,在重庆巴南一男子吃饭喝酒后跳入长江中游泳导致溺亡,其父母将一起参与当晚吃饭喝酒的同桌人员全部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六十余万元。一时间,该事件在网络上关注度极高。那么,同桌饮酒的人员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的某天,吴某为接待从广州来重庆旅游及考察火锅生意的萧某4人,于当晚宴请4人到邻近长江岸边的餐馆吃饭,并邀请了自己的同学、朋友郑某、方某等7人一起陪同。

  当晚8时许,一行人到预定的餐馆的7号包房开始吃饭。经吴某征求各人意见,萧某4人选择喝白酒,其余人员选择喝啤酒。期间一共喝掉53余瓶啤酒和约3斤白酒。吃饭过程中,大家发现萧某脱去上衣准备去长江游泳,大家及时劝阻,让其穿上衣服,萧某当时穿上了衣服。大家以为萧某放弃了“长江游泳”的想法。

  当晚9时许,萧某在包间外面阳台上厕所,并从阳台栏杆(1.1米左右)处跳入长江中。同在阳台上厕所的同桌人员郑某听到落水声后,看到萧某已经在江水中游动,郑某当场呼叫“萧某跳江了”,其他人员看到萧某在江中游动后,呼喊让萧某往江边游。同时,大家一起从餐饮船上下到江边开始营救,另一桌人员方某和餐馆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开始下水搜救,但没有结果。当场报警,5天后,发现萧某尸体。

  分析。

  一、请客吃饭是一种标准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并不是法律行为,说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一方当事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受到恩惠以增进双方感情的、情谊的行为。我们最常见的好意施惠行为,如:请他人吃饭、免费搭乘他人、公交上让座、恋爱中写的忠诚协议等。其与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承诺请客吃饭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萧某请客吃饭没有错,也不是法律行为,其他人陪吃陪喝也不产生法律关系,仅仅是好意施惠关系。

  二、好意施惠转化为法律关系。

  1、转化的前提是酒宴组织者、参加者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一般意义上的安全注意义务、提醒义务。比如:小张请好友小郑喝酒,小郑畅饮后驾车撞到树上死亡。引发安全义务一般是因为先前行为引发,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共同饮酒者因共同实施了饮酒这个在先的行为,就产生了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所以小张在饮酒后,放任小郑驾车,实际上已经使得小郑处于危险之中,小张属于不作为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中,吴某等同桌饮酒的人员共11人,4人喝白酒、7人喝啤酒,3斤白酒、53瓶啤酒,人均8两白酒、7瓶多啤酒,已经属于畅饮。首先,在萧某有“跳江游泳”的想法后,及时进行了劝阻,并看着萧某穿上衣服。后,萧某趁着解手时跳入江中的行为,超出了一般人对于安全等的认知,属于自陷风险行为。发现萧某跳江后,吴某等同桌人员及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行为(下水救助),无奈之下报警。吴某等10人已经尽到了因饮酒的先行为产生的注意、救护、照顾义务,不存在过错,既没有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没有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而护栏高达近1.2米,相关单位及参观也不错在过错。

  所以,萧某的死亡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责任。

  结语。

  近几年,因请客吃饭最终饮酒致死的行为引发的诉讼不少。所以,喝酒采取自愿坚决不劝酒,喝完酒后尽到照顾、送回家或者安全地方的义务是必须的,否则高兴的事情最终可能演变成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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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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