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6月某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某商场地库出口至四环辅路段时被民警拦截查获。当天晚上10点29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李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据被告人李某供述,自己被查获的当天下午5点多,本来是跟朋友一起聚餐,聚餐期间他和朋友都喝酒了,吃完饭感觉时间还早,就叫了代驾去某商场的KTV唱歌,唱歌期间又喝了点啤酒。到了晚上9点半左右,大家唱完歌就想回家了。他就开车拉着朋友从地下车库驶出,刚到停车场出口还没有来得及叫代驾,他就被警察查获了。“因为地下车库手机信号不好,我就想着把车开到地面上再叫代驾”,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供述道。“被告人李某在较为封闭的停车场内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且其想驶出停车场后再叫代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建议法庭对其宣告无罪。”李某的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李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其系想驾车驶出停车场后再叫代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自行驾车驶出停车场之前,并未提前联系代驾人员,接替其驾驶人员尚不存在,其行为类型并不符合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而自停车场短距离驶出的情形,故法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路段系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场所,属于道路,被告人李某也能够认识到该路段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其在该路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形成危害,其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类型,故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现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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