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挂靠经营中,认定发包人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系挂靠资质,需结合客观证据与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仍签订合同,合同无效。认定“明知”需达到“明确知晓或应知”的程度,而非一般过失。
2.认定标准
(1)合同签订异常:发包人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磋商签约、合同条款由实际施工人主导拟定、签约文件由实际施工人签署或盖章等;
(2)实际施工人身份暴露: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要求其对接项目管理、验收或结算;
(3)资质审查漏洞:发包人未核查挂靠方是否具备项目所需人员、设备或技术能力,或明知资质文件造假仍接受;
(4)历史交易习惯: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存在长期合作,且此前项目已存在挂靠行为。
3.举证要点
主张发包人明知的举证责任在挂靠方或相关权利人,需提供: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直接沟通记录(如邮件、会议纪要);
工程款支付凭证显示收款账户非被挂靠企业;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下达指令的证据。
4.抗辩空间
发包人可通过证明已尽资质形式审查义务(如查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合同严格约定禁止挂靠条款等,主张对挂靠不知情。
实务建议:挂靠纠纷中,应重点固定发包人参与实际履约、资金异常流转等证据,结合交易背景论证其“明知”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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