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的确定需结合合同性质、争议焦点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专属管辖的适用争议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存在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不动产纠纷”主要指涉及物权登记、权属争议等直接关联物权的案件。装饰装修合同通常仅涉及施工行为、质量或价款争议,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故多数法院认为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按普通合同纠纷处理。
协议管辖优先
若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施工方所在地、签约地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例如未排除不动产专属管辖),则优先适用约定管辖。实务中,装修合同可能包含格式条款,需审查条款效力。
法定管辖规则
无协议管辖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以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合同履行地:依《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如追讨工程款),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如施工质量),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实务中,装饰装修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为房屋所在地(即装修施工地),可作为管辖依据。
特殊情形
若装修工程涉及建筑物损害(如施工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可能被认定为不动产侵权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
实务建议:优先核查合同管辖条款,若无约定则向被告住所地或装修施工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若争议涉及房屋实质性损害,可考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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