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需遵循以下规则:
专属管辖优先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如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涉及物权变动,通常被认定为不动产纠纷,故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需注意,若争议仅涉及合同履行(如付款义务),不直接涉及产权登记,则可能不适用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的效力
若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如未排除不动产专属管辖),则按约定执行。但政策性房屋合同多采用政府制定的格式文本,通常无约定管辖条款。
法定管辖补充
若无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则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可依约定或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例如房屋交付地、款项支付地等。
特殊政策考量
部分地区对政策性住房纠纷有特别规定(如须经行政审核前置程序),可能影响管辖衔接,需结合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实务建议:建议优先以房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依据,同时核查合同条款及地方司法实践,避免因管辖错误延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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