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某健身馆,主要经营范围为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等。该健身馆仅有王某一名健身教练。2023年10月21日,黄某某通过添加王某微信的方式,向王某转账1500元用于购买会员年卡及私教课程,包括一年年卡300元、20节私教费用1200元(一年内使用),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黄某某于2023年11月4日开始使用健身馆年卡,在上完3节私教课后,因与王某语言交流等原因导致对健身的体验感不好,于11月17日提出退卡退费但被拒绝,遂引发纠纷。庭审中,某健身馆确认在黄某某购买课程时未向其告知健身馆未给予折扣下的课程及年卡收费标准,亦未约定是否可以退卡及退卡之后已上的课程费用如何收取。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要求退款,其实质是要解除与某健身馆之间的服务合同。虽然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黄某某购买的私教课程及年卡使用时间为一年,为预付消费,而某健身馆仅有一名健身教练即经营者王某,无可更换的健身教练,在本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黄某某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某健身馆表示不同意,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已经形成合同僵局,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而健身私教服务具有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因此,鉴于黄某某非恶意违约,其主张退私教费、年卡费的诉请,应予支持。因某健身馆未在黄某某购买课程时告知退卡时已上课时应按何种收费标准计算,遂判决某健身馆向黄某某退还私教费用:1200元-(1200元÷20节×3节)=1020元;退还年卡费用:300元-(300元÷12个月×1个月)=275元。
案例评析:
该案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化解预付式私教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健身运动逐渐受到大众的青睐和追捧,而健身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以预付式私教课程及年卡退费问题最为突出。健身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否愿意接受健身服务,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其履行应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本案结合债务具体性质、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情况、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还剩余私教费用及会员年卡费的诉请,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合同解除和退费规则、促进健身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