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申请免租政策却未获通过,等待审批期间的租金要不要付?

2025-04-29 1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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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3年5月,某公司作为甲方与卫某作为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即2023年9月至2025年8月。某公司于2023年5月将案涉商铺交付卫某,卫某接收经营,并就案涉商铺向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6362元及至2024年1月的租金及物业费。自2024年2月,卫某与公司工作人员协商解约撤店事宜,工作人员表示可以为卫某申请免租政策,卫某继续经营,并停止缴纳租金及物业费。此后,卫某多次向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免租政策申请进度,工作人员多次表示“正在审批中”“等公司批复”等内容。2024年7月,免租政策申请仍未通过,经过与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卫某最终还是决定撤店解约。2024年12月,因双方对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的租金等费用争议较大,公司将卫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的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卫某辩称,原告明确承诺将给予被告免租待遇,故被告停止缴纳租金,被告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且撤店时某公司并未要求其支付租金及物业费,因此不应负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某公司与卫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效力,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某公司已向卫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铺,卫某亦应按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卫某主张某公司已向其承诺免租期,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需要公司走决策流程,且卫某也是多次询问,其应当知道免租期的决策并非工作人员个人所能作出,故卫某关于免租期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卫某应支付自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的租金、物业费。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通过卫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可见,卫某之所以未缴纳租金及物业费,系对某公司对其申请免租事宜有合理期待,卫某于2024年4月询问公司工作人员免租谈下来的几率,说明之前双方协商了免租事宜,卫某也提出了免租申请,而公司工作人员在次日明确告知“问题不大”,卫某据此未支付租金和物业费,系对免租申请存有合理期待,并非恶意拖欠。现因免租申请未审批通过而要求卫某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2024年7月的违约金显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因卫某于2024年7月撤店,自该日起其应当知道免租期的申请未通过,应向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其辩称其撤店时某公司并未要求其支付租金及物业费,表明卫某无需再支付该费用,卫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此以后,其未缴纳租金和物业费的行为给某公司造成损失,故应支付2024年7月后的违约金。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卫某向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和2024年7月后的违约金。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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