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
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共同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省域范围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律师补充: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经过长期持续使用,被公众普遍知晓。地域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生产环节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特异性是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关联性是产品的特异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一)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二)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
(三)产品名称为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四)产品名称与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五)产品名称与国家审定的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六)产品或者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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