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主动辞职与解除劳动合同与受视同缴费待遇

2025-04-25 1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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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职情况区分

  (一)被开除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严厉处分。

  (二)除名

  除名也是用人单位对犯错误职工的一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

  (三)主动辞职

  主动辞职的情形是在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由职工本人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情形。

  (四)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法》第25至27条、《劳动合同法》第39至41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不能认定视同缴费情形

  (一)被开除

  被开除职工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被开除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对犯有严重错误,且屡教不改的职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级别的行政处罚。被开除职工开除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二)除名

  被除名职工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除名也是用人单位对犯错误职工的一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但被除名职工所犯错误的行为轻于被开除职工所犯错误的行为,性质与被开除职工的性质一样。被除名职工除名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三)政策依据

  依据一《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条: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依据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9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妥善处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政策与实际缴费年限政策的衔接,除名或自动离职人员,均从地方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三、可以认定视同缴费情形

  (一)主动辞职

  主动辞职的职工,是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因为主动辞职,职工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受政策法律的处罚。

  (二)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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