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法律上称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人员是流动的。承包户成员的死亡、新生儿的上户口、成员的户籍转入、转出都会引发“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的变动,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增减。“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村承包经营户”,而非某个家庭成员。只要“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有人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有,而非某个人所有。
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某个成员的去世,并不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农村承包经营户”没有成员了,则土地收回村集体。
二、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收益”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三、成员死亡后,承包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款”,该死亡成员的继承人不能主张继承
部分成员死亡的,不再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其权利即消灭。土地征收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归“农村承包经营户”(当时活着的成员),该成员可以主张共有和分割。已死亡成员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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