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物权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
一、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原因而完成的物权让与行为,抛弃物权的行为以及设定、变更或者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房屋建造、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法定取得、天然孳息收取、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需注意的是,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其并不随客体的灭失而当然消灭。作为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若两个物权有并存必要,即便同归于一人亦不发生混同。例如,抵押权人因继承、买卖、赠与等原因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在此情形下,为保护抵押权人利益,即可能并不发生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另外,用益物权还可因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目的无法实现等原因而消灭。
三、公法上的原因
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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