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所谓第三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之外、与一方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的特定人。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实施的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限于财产法律行为。所谓危困状态,是指因陷入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金钱、物资产生极为迫切的需求。所谓缺乏判断能力,是指当事人基于其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对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严重不相称。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情形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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