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在财产权利正式转移之前,赠与人通常享有撤销权。然而,一旦完成过户登记,撤销权即告丧失。若赠与人对已赠与房产感到后悔并希望撤销,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涵盖以下四种情形:
1.已过户:鉴于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所有权随登记转移而转移。房产一旦过户,即视为赠与行为已正式完成,撤销赠与在法律上极为困难,除非受赠人自愿同意返还。
2.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公证是对赠与合同的法律确认,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自主意愿,同时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尽管公证后的赠与合同撤销难度较大,但并非完全不可撤销,可通过再次公证等法律途径寻求撤销。
3.赠与未过户:此情形指仅签订赠与合同而未进行公证或过户。在此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通常享有撤销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可能给受赠人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4.明确禁止撤销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但存在例外情况,若发生以下情形,赠与人仍可主张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涵盖赡养、扶养、抚养)却拒不履行;
(3)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此类情况下,若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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