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发承包双方的合同虽无效,但因发包人对工程进行了实际管理,故可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工程结算时扣除管理费。
【典型案例】
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42号(2021年12月7日)]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潭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福建公路一公司主张的管理费的认定。潭诚华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无效,故其不应当向福建公路一公司支付管理费8259400.27元。福建公路一公司认为除8259400.27元管理费外,潭诚华公司还应当再支付隧道部分等工程款对应的管理费。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福建公路一公司确实派遣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了管理,故应当参照双方的约定计取工程管理费。本案工程价款为309496105元,一审认定管理费计算基数为275313342元存在不当,应当以309496105元作为管理费计算基数,按照3%的标准计算管理费,福建公路一公司一审主张9100558.06元管理费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标准,故本院对管理费9100558.06元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王玉财、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6760号(2021年11月10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酒泉市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管理费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经一、二审均认定无效,王玉财、山东黄河公司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山东黄河公司在施工现场派驻了管理人员,实施了工程质量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相关管理活动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王玉财亦应折价补偿。故原判决认定由王玉财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并无不当。王玉财的该项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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