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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工程量和施工界面不明确,承包人施工范围如何认定
实践中,很多工程官司承包人中途退场时,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办理明确的定量交接手续,对于承包人未完工,第三方介入施工情况下争议工程的施工范围应如何认定,往往会产生很大的争议。一般承包人会认为争议工程属于自身施工范围,发包人理应支付工程价款;而发包人则会认为争议工程不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系其委托第三方施工。此时对承包人实际施工范围,应如何认定?往往困扰很多工程老板、专业律师和承办法官。-01-裁判要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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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02日

完工工程量和施工界面不明确,承包人施工范围如何认定
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背靠背”条款拒绝付款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入库编号:2024-08-2-115-002]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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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8日

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背靠背”条款拒绝付款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8条热点问答附法条依据
1、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就其已完成工程主张工程款?可以,但前提必须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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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8条热点问答附法条依据
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2019年7月,发包人D公司与承包人A公司签订《安防合同》,约定由A公司包工包料进行工程建设;后A公司与B公司另行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B公司包工包料进行工程建设,《采购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与《安防合同》的约定一致。2019年10月,A公司向B公司支付部分案涉工程工程款。2021年3月,案涉工程终验合格。2021年7月,D公司注销,C公司成为D公司权利义务的承接主体。2023年1月,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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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5日

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通常不宜认定存在选任过错
裁判要旨1.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当从如下实质要件进行考察:一是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要看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即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三是要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2.农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与承包人系承揽关系。根据《建筑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该房主将工程交给没有取得资质的包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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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2日

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通常不宜认定存在选任过错
因工程款暂未结算,数额尚未固定,故无法认定到期债权的最终数额
案件:《张某、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最高法执监397号发布日期2024-10-25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文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某乙公司是否存在擅自支付行为,应否承担追回相应款项的责任。其一,成都中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959-1号民事裁定和(2015)成执字第959-1号通知书并送达某乙公司,冻结某乙公司应付某甲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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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1日

因工程款暂未结算,数额尚未固定,故无法认定到期债权的最终数额
停工期间,监理人能否要求支付监理费用
裁判要旨在原审中,洪利高速公司称案涉工程因其与施工方产生纠纷而导致停工,并主张对于未施工、停工等工程不应支付监理费用,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已依照《监理委托合同》通用条款第5条的约定,在56日之前向翔飞监理公司发出过书面通知,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者解除监理合同。此外,洪利高速公司不仅未按合同的约定对于由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进行调整,而且其总经理陈春林、副总经理林理广、计划合同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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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1日

停工期间,监理人能否要求支付监理费用
无论包工头是否跑路,均可直接找承包方施工单位承担用工责任
核心条款: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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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31日

无论包工头是否跑路,均可直接找承包方施工单位承担用工责任
对未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应按照到期债权执行
案件:《张某、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最高法执监397号发布日期2024-10-25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文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某乙公司是否存在擅自支付行为,应否承担追回相应款项的责任。其一,成都中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959-1号民事裁定和(2015)成执字第959-1号通知书并送达某乙公司,冻结某乙公司应付某甲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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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7日

对未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应按照到期债权执行
拖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
【裁判要旨】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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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2日

拖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
工头请人为承包人提供劳务并领取工资应认定雇主是承包人
裁判摘要:在农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与承包人之间系承揽关系。表面上,雇工系受工头的邀请提供劳务,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工头安排,并由包工头发放工资。然而,工头一直作为承包人雇佣的管理人员帮助承包人管理工程、工人,是承包人承包了本案修房工程,且雇工为承包人提供劳务并领取工资,据此,应当认定承包人是雇主,而工头并非雇主。承包人应当赔偿雇工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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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8日

工头请人为承包人提供劳务并领取工资应认定雇主是承包人
除非有法定事由,应当按照结算单确定工程款数额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24号【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利息【裁判精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工程造价的认定问题1.对《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和《工程决算结算单》的认定。双方对案涉工程是采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还是《工程决算结算单》进行结算产生争议。由于《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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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8日

除非有法定事由,应当按照结算单确定工程款数额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工程中介人看了瑟瑟发抖...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报案例:《上诉人张正国与被上诉人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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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3日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工程中介人看了瑟瑟发抖...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进行索赔
最高法: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进行索赔!诉讼与执行2025年08月09日20:12上海3人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专注诉讼与执行领域的难点,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正文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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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0日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进行索赔
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先息后本
最高院: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先息后本!诉讼与执行2025年08月08日20:18上海5人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专注诉讼与执行领域的难点,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正文裁判要旨:本案在计算工程欠款利息时适用银行一年期还是五年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存在六个月(含)、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共计五档次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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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9日

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先息后本
被挂靠公司未收到工程款的,无需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为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要“挂靠”一家企业来承包或分包相关工程。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给被挂靠公司后,挂靠公司再将款项按约定比例支付给挂靠人。如果发包商没有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是否有按约支付款项给挂靠人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是否意味着,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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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9日

被挂靠公司未收到工程款的,无需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
裁判要点: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对外有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其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法律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2.另案生效判决已判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的相关欠款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实际执行。原审法院认定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3.法律规定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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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8日

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
工程款打欠条有效吗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各种纠纷。而工程款打欠条这一行为是否有效,是许多人关心的重要问题。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探讨这个话题。一、工程款打欠条有效吗一般情况下,工程款打欠条是有效的。欠条作为一种书面凭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但欠条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一些条件。1,欠条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是在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那么其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2,欠条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包括欠款的金额、欠款的原因(即工程款)、还款的期限等关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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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1日

工程款打欠条有效吗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工程款
【裁判要旨】逾期付款利息和临时设施费损失系违约损失赔偿性质,保证金属于履约担保性质,均不属于《建工合同解释》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追溯的工程款范围,故当事人作为多层转包关系的最后实际施工人,不能援引该司法解释规定向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方主张非工程款性质的损失赔偿和返还保证金,而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中间转包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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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1日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领域连带责任的承担
1.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出现“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4.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但未反对代理人实施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5.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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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31日

建设工程领域连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