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分红,即参与利润分配,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存在大股东排挤、压榨小股东不进行分配利润的情形,也因此产生了较多争议。
本文主要解读有关分红的法律规定及因分红产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分出去,才是红。
一、利润分配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要求
实践中,基于都是自己人的公司特性,未经合法程序进行“拿钱”的现象大量存在。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法》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②股东会审批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股东会作出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
④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执行利润分配决议
三、公司不分红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会决议又依多数决。
多数决,意味着是否分红,还要看大股东的心情。
法律设计的路径是完整的闭环。
但在诚信崩塌下,闭环也意味着僵局。
实践中,多数不分红事件都是陷入了该类僵局。
只有在一类情形下,才有破局之路:
即大股东存在侵害小股东红利的违法行为。
如大股东领取虚高的薪水、奖金,变向获取公司红利。
又如大股东利用关联关系将公司资金输出。
本质即大股东通过其他形式,只给自己分红。
此情形下,小股东的救济路径为: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之诉。
|《公司法》第13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分两种情况:
①公司已有具体分配方案,股东可起诉要求公司按照分配方案执行。
|《公司法》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公司未作出具体分配方案,原告股东应提交大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证据。
|《公司法》第15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显然,这样的官司并不好打。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一旦产生争议,优势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是全方位的,小股东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即很难提供证明大股东侵权的有效证据。
所以,保障股东的分红权,是一项系统工程。
因此,与其出现争议后寻求解决之道,不如事先合作时说个明了。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如大股东自身也不存在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仅凭多数表决权否决股东会决议的通过,理论上看,异议股东只能坐等五年。
四、最后强调
虽然大股东占据优势地位,但并不是说所有大股东都利用该优势限制小股东。
相反,真正的领袖会更多的分享该优势地位带来的发展红利。
分出去,才是红。
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如果不想分红,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最底层的因素很有可能是最初的分红约定与公司发展情况大相径庭。
当事人,舍不得;制度,又改不了。
简言之,分红不是有红利后要做的事,而是无红利前要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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