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可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方面。违反事前审查义务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此处主要涉及收到通知后的事后审查义务。对通知的审查标准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前者指投诉材料是否包含了合格通知要件所要求的所有形式材料;后者指投诉材料能否有效证明侵权成立。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对通知材料做形式审查自不待言。就是否需进一步做实质审查,则存在不同意见。一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一定程度上的实质审查义务。对此需注意两点:(1)该审查需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判断能力,而不能采用法律专业人士的判断标准。(2)该审查的主要目的并非查明侵权成立与否,而是主要侧重于排除明显不成立的投诉或有正当理由怀疑该投诉系错误乃至恶意投诉的情形,比如正常的对商品差评的言论、投诉人身份证明或权属证明造假等,从而避免通知制度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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