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需要名义股东的同意。
1.股权代持牵涉委托代持关系、股权出资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因此隐名股东想要显名需要满足民法典与公司法上的要求。隐名股东除需证明委托代持关系的存在之外,其显名还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实践中,有些投资人盲目信任代持人的信誉,甚至不签署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书,这种情况下一旦名义股东心生不轨否认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人地位,隐名股东就将不得不付出高昂的时间、金钱成本去维权。而且由于前期未留下证据,在出钱出时间之后,还可能败诉。
3.为避免上述重大风险的发生,建议投资人如确有必要进行股权代持的,除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之外,还要明确约定自身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保留已经实际出资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除此之外,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如有可能,投资人最好取得其他股东与公司认可其为真实股东的证明,并约定自身可在适当时刻显名,从而防止未来股东资格得不到确认或者股东权利无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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