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18个月内行使,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及普通债权。在很多建设单位面临破产或债务风险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权就能够比普通债权有更多的受偿机会,也可能会收回更多的债权。但是,如果放弃或未及时主张优先权,将可能导致诉讼执行不了,白忙一场的局面。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施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1)避免在施工合同或保理合同等合同中约定,对工程款放弃优先受偿权,如果出具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或承诺,在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在一年内,以侵犯农民工工资权益、受胁迫等等为由主张放弃优先受偿权无效,并及时的起诉至法院主张确认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在已接受商票但是不能兑付的情况下,应当以基础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或仲裁,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在建设单位存在应付工程款18个月内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主张或者与建设单位形成书面的结算协议或会议纪要等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
(4)在诉讼或申请仲裁时,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中一定要明确要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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