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三倍赔偿是指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求赔偿时,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给予赔偿。该条还设定了最低赔偿标准,即“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赔偿金额应当为五百元。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主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对象是经营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确定何某的经营者身份,需要分析其从事的销售行为是否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如果何某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虽然打着售卖二手物品的名义,但实际上大量销售某物品,从数量和价格上看都超出正常处理一般二手产品的范畴,那么可以确定何某的经营者身份。例如,长期、非偶然出售各种类型、多种数量的动漫手办,并以此牟利。反之,如果何某只是出售一件其所有的限量款手办,未大量销售该产品,也没有出售其他类似的同类型产品的情形,那么何某不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不属于经营者。本案中,虽然何某在该手办官方售价的基础上加价600元出售,具有一定盈利意图,但考虑到正版限量款手办的稀有性和不可复制性,且限量款手办本身对于爱好者而言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何某加价售卖也属情理之中。另外,从售卖规模上看,除了案涉手办外,何某并未出售其他类似商品,由此可以确定何某并非经营者。故黄某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何某“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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