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但在实际经营中,有的组织和个人为节约成本、逃避监管,或因无法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选择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违法经营。此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更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通常情况下,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经营者使用了他人的营业执照,当消费者同时向执照持有人要求损害赔偿时,因商品并非由其提供,其或许会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这种互相推诿、逃避责任的现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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