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郑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向被告周某购买某手游的账号,并通过该平台向被告支付850元。双方约定由被告配合更换该手游账号的绑定号码,但在换绑过程中,被告取消操作,导致号码未变更成功。原告因已在平台确认收货,无法申请退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就该手游账号的转让达成合意,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在手游账号交易中,若账号的绑定手机号码未变更为买方的,原账号持有人可通过绑定手机号找回账号,致使买方无法正常使用。收到原告支付账号费用后,被告取消更换绑定手机号的操作,未完成该手游账号的交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精神损失费系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的赔偿,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原告郑某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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