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事前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和事后协商解除合同。当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依《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除合同。事后协商的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内容,双方如不能协商一致则不能达成合同解除的后果,因此不可能为此提起合同解除权诉讼。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合同一方行使该合同解除权时,相对方可能提出异议或不予理睬,解除权人为使合同解除的状态得到确认而可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有的合同相对方在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的。审判实践中也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在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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