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情况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

2024-06-06 15: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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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在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 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封镜知道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即三方当事人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隐藏了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 合同欠缺效果意思,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依照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条第2项规定,该合同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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