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不能过户到其他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注销该个体工商户让实际经营者另行申请。《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依法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个体经营权属于行政许可,只有获得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自然人之间不能转让。因此,在缔约合同的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同转让的标的物范围,最好约定转让财产的价值,但不能约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过户条款,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这样的条款是违反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最终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自己也要承担因合同无效的责任。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