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建设工程的质量涉及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用书面形式,也便于建设工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照本法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践中,较大的工程建设一般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通过合同书,当事人写明各自的名称、地址,工程名称和工程范围,明确规定履行的内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明确承包的内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设计合同,还应当明确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内容。施工合同,还应当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有关的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参照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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