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勘察承包单位、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质按期地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本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一项工程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因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虽然可能是分别与不同单位签订的合同,但是基于勘察、设计、施工在整个建设工程中的不同作用和相互关系,它们的签订和履行在客观上仍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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