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审理中,涉及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责任竞合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为违法,此时原本应当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行政补偿的房屋损失,可转变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解决。但在行政机关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下,考虑到如若仅以房屋已被强拆、赔偿程序已启动为由而否定征收补偿决定,反而可能使被征收人失去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获得超额补偿的可能,对其不利,故对被诉补偿决定予以实体审理,并释明对于违法强拆造成的房屋补偿利益之外的损失段某仍可通过赔偿诉讼寻求救济的做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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