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2024-03-05 16: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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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具体条件有:第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第二,基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第三,所收回土地为建设用地;第四,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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