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没有依法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建筑物,原则上应当由土地主管部门先行处理,但执法实践中,往往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行为违反城乡规划为由立案查处。
在此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时,应考虑并查清土地违法等相关事实,若存在“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等法定情形,则应依法作限期拆除处理,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但是,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无须对建筑物作限期拆除处理的,则应以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结果为前提,据以判断是否具备可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客观条件。总而言之,对于“双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能无视土地违法因素,简单地将其纳入“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范围,更不能在建设单位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之前,先行责令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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