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而程序合法、正当是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权利行使的重要方面。行政机关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等资料。根据上述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责成强制拆除房屋通知前,依法除了应当审查拆迁人是否提供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证明其具有安置补偿能力外,还应当审查拆迁人是否依法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安置补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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