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这是我国法律对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的规定。这是为了避免个别股东恶意诉讼,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从而对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进行限制,在起诉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寻求利益上的平衡。从立法本意上分析持有应当包括单独持有和合计持有两种情况。也就是单独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独自提起结算公司诉讼。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多个股东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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