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一、法律依据(核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合计最长24个月)。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改享伤残待遇;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确定方式(实操流程)
1.起算时间
从遭受事故伤害/被诊断为职业病当日起算,含住院+出院后休养期。
2.常规确定(两种主流做法)
按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多数省份(如山东、北京、重庆)有目录,按伤情/部位/程度直接对应期限,由工伤医疗机构/社保部门初步确定。
医疗机构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休养/治疗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通知单位和职工。
3.延长流程
12个月期满仍需治疗:由工伤职工/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附医疗诊断/治疗记录。
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可延长,但累计不超24个月。
4.终止节点(满足其一即终止)
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
医疗机构确认伤情痊愈/稳定、可复工。
三、常见争议与处理
单位与职工对期限有争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期满未评残、仍需治疗: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