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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0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先由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仍有不足或车辆未投保商业险的,由车辆实际使用人(借车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仅在对事故发生存在法定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匹配的按份赔偿责任,而非与借车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定过错情形有明确的司法界定,包括:明知或应知车辆存在刹车失灵、灯光故障等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明知或应知借车人无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明知或应知借车人存在饮酒、吸毒、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其他应当认定车主存在过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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