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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别权利和待遇。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基本法律文件,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公约。1986年9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详细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诸方面,与刑事有关的规定主要包括:使馆馆舍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非中国公民的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等,也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权。这些人都不受我国刑法管辖。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外交代表和非中国公民的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豁免权,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那样,将可以适用我国刑法。(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有关人员承担着尊重我国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侵犯我国国家主权,违反我国法律。一旦发生违法犯罪现象,我们当然不能听之任之,而应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诸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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